人気ブログランキング | 話題のタグを見る

☆☆☆曇霜の文閣☆☆☆琢磨☆粹練☆精進


by frost515

荷蘭時代台灣南部之鯔漁業

報告者:溫林文
一、前言
在荷人未至時,台灣即是中國漁夫的重要漁場,來台的漁夫數目更「不下萬人」,如此活躍的漁業活動乃漸為荷人所重視。 荷人抵台後,一方面肅清海上之海盜勢力、討伐島內南北番社,以鞏固其統治。另一方面,則獎勵中國移民以致力於各項產業的開發。<荷蘭時代台灣南部之鯔漁業>、<台灣南部鯔漁業再論>二文就是以下列幾點展開:(1)東印度公司對鯔魚漁業的行政(2)鯔漁業的歷史發展(3)對東印度公司財政上的貢獻。

二、鯔魚的種類、習性與捕魚方式
(一)鯔魚的種類與習性
鯔魚(harder,Mugilidae)因其老幼而有不同的名稱,現尚棲息於日本、中國及南亞帶的是刺鰭目鯔科的硬骨魚。然而,在華南一帶,或許是因鯔魚呈黑色,亦稱之曰「烏魚」。另外在台灣各地地方志的記載中,則根據其產地不同,稱產於溪池者日溪烏、池烏,產於海者曰海烏;在冬至前後子充腹者稱正頭烏,放子(鮞,音同兒)之後者,稱回頭烏。其「鮞」(即卵巢、或稱烏魚仔)呈紅褐色,外被天然的薄膜,深受中國人喜愛,即中國所謂之獵仔、日本所謂之「唐墨」。
烏魚屬於迴游魚,原棲息於中國,大體上是在12月上旬出現於新竹海邊,一路沿台灣海峽南下,翌年1月下旬,在鵝鑾鼻附近產卵之後,再北上回中國。
(二)鯔魚的捕魚方式
捕烏魚之方法有以下幾種:在黃叔璥的記載中,一類為「泊」,另一為「滬」,此兩種捕魚方法,與日本之「斷」法大體相若,即在海坪上環插竹枝,而潮漲魚集時捕之;另一方法則見於劉恂之記載中,即是「船衝魚陣,不施罟網,但魚兒自驚跳入船,逡巡而滿」,這此類魚稱「跳(魚廷)」。
據中村孝志先生的記載當時鯔魚漁業的情形,大致如下:
1、漁場的中心為台灣南部的打鼓、堯港、下淡水溪的沿岸。
2、魚獲以鯔、鮞為主要,其漁期最盛時,大致為12月左右至2月;從中國來的漁船數目,則在80至100艘。
因此,漁期一至,中國的漁船,就大舉來台,先暫停於大員,然後再航行至打狗、堯港、淡水等地。

三、東印度公司之鯔魚漁業行政
東印度公司在大員確立起統治實力後,究竟是如何管理這眾多的漁民及漁船呢?以下分就幾點來看:
(一)辦理捕魚手續:
如前所述,載著米鹽的漁船, 自大陸航行至台灣,先到大員辦理出海捕魚的手續,大概是取得捕魚的許可証,然後才駛至各個漁區 從事捕魚作業。
(二)設置警戒所:
公司為了監視這些中國漁船,乃在大員的灣口鹿耳門設置警戒所,一來可保護漁場和作業漁船,並確保漁稅的確實繳納,如在1836/1/12時,有為了護送漁船而赴南方漁場的公司職員;二來可以取締中國漁民的不良行為,如1639/12/16時,派遣快艇至南部漁區,監視是否有無照私漁,或輸出未繳漁稅的漁獲。並在1643年時規定,鯔漁結束的每一月底,未持新照而在台灣沿海從事漁撈者,處罰罰金50real(里爾)。由此可知,所持之証照有其固定之捕魚期限。
(三)課稅方式 與稅額:
自漁場捕魚完畢後,仍須再回到大員繳納漁獲的輸出稅,如1633/1/23(or24)時,有來自4船900尾鯔魚,為繳什一稅而開進大員港。然而,首次的報告在1639/12/20時,公司委員決定徵稅人之鯔漁稅承包稅額,其後,於台灣長官面前,會同法務委員,舉行投標,出標最高者,獲得同年什一稅的承包權。 在1650/7/8時允許斌官(何斌)請願,設置市衡量所,給予其台灣輸出商品的衡量之獨佔權,並以斌官擔任一年的暫定代理人。而至1652年時鯔魚業呈現空前的盛況,當時一尾鯔課稅1stuijver, 對台灣的財政大有裨益。
但1655年12月漁民對於前期的鯔價百尾4里爾、鮞百斤10里爾,卻課稅鯔1尾1stuijver、鮞百斤6里爾,約課徵了價格的一半而請願降稅,結果因鯔、鮞之賣價極高,所以課二成稅的方法為終結。其下並附上承包稅額之變化,如下表:
荷蘭時代台灣南部之鯔漁業_a0106278_14171145.gif

四、漁獲量變化及其意義
在荷蘭時代,台灣究竟有多少鯔魚和鮞輸出到中國?關於這一問題,祇有Dapper說過每年有200 ~ 300last(1last等於2船噸),Van Dam說過達數十萬尾,而別無更詳細的史料。 而前期之漁獲量有多少,未可一概而論,作者則依來台漁船數量,間接地可推定其數量頗多。
由於後期之記錄較為清楚,故將其漁獲量整理表格如下:
荷蘭時代台灣南部之鯔漁業_a0106278_14185838.gif

鯔魚為迴游魚的一種,因此每年之漁獲量並不一致,再加上許多人為因素的影響,如1654年的戰亂造成船隻很少來航,自然造成了漁獲量的減少。但可與前期Van Dam所說的數十萬尾相印証,如以1660年所獲之45萬尾鯔魚,以輸出稅二成來算,為6750real,加上鮞,則恐怕要超過1萬real。而1659至1660年度的台灣收入425352florijn,就鯔稅1萬real即占貿易收入的9.8%。此可斷定荷蘭台灣當局應該很重視鯔漁,從其所占之比例亦不難看出鯔魚漁業在東印度公司財政上的貢獻與意義。

參考書目:
1、曹永和著,《台灣早期歷史研究》,(台北:聯經,1979年)。
2、林子候編著,《台灣涉外關係史》,(台北:三民,1978年)。
3、中村孝志著、陳進盛、陳翠蓮譯,〈荷蘭統治下的台灣內地諸稅〉,《荷蘭時代台灣史研究上卷概說、產業》(台北:稻鄉,1997)。
4、鄭瑞明著,<台灣早期的海洋移民---以荷蘭時代為中心>,《海洋文化與歷史》,(台北:胡氏圖書,2003年)。
5、Pol Heyns著、鄭維中譯,<荷蘭治台時期---西方法制對中國人社群的影響>,《海洋文化與歷史》,(台北:胡氏圖書,2003年)。
by frost515 | 2007-06-20 14:15 | ☆台灣史研討會☆